計十法
一、下利,寸脈反浮數,尺中(有)〔自〕澀者,必清膿血。原文363鄭論:按寸為陽,尺為陰,寸見浮數,陽邪之征,尺見(浮)〔自〕澀,血虛之驗。清膿血者,邪氣太盛,逼血下行耳。
【闡釋】厥陰下利本屬虛寒,今脈反見浮數,是陰病轉陽的脈象。本條陽複太過,由於邪無出路,熱不得泄,以致內傷陰絡,血為熱蒸,腐化為膿,故大便膿血,亦即鄭氏所說:“清膿血者,邪氣太盛,逼血下行耳”。
二、下利,脈沉弦者,下重也①;脈大者,為未止;脈微弱數者,為欲自止,雖發熱,不死。原文365①下重:指肛門有重滯之感。
鄭論:按下利一證,原有因寒、因熱、因濕、因膀胱失職、因中虛、因飲食、種種不一,總要認證分別陰陽實據,學者一見,自有定法,若只見一脈而論證,未免不恰。況脈只數十端,而病有千萬,何得只憑脈一端立法?仲景當不若此,定有遺誤。
【闡釋】下利一證,應如鄭氏所說:“總要認證分別陰陽實據”,對證用藥,無不立應。但僅憑一脈立說,玄渺難憑,不足為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