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太陽傷寒者,加溫針必驚也。原文117

中醫經典古籍電子叢書系列 · 佚名 · 第 23 篇(共 94 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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鄭論:按寒傷太陽,在營在衛,原有區別,此言加溫針必驚,是邪在營分加溫針而驚耶?是邪在衛分加溫針而驚耶?以理揆之,當其時邪必在衛分,衛分屬陽,斷不可用溫針之法,邪在營分,方可用溫針之法。若邪在衛分而用之,如火上添膏,邪焉有不振驚內藏也,如此處斷,學者方有趨向,萬不致有用溫針之害矣。

【闡釋】歷代注家對病傷寒之人,加以溫針,一定要發生驚惕的變證。鄭氏則分別在營在衛,衛分屬陽,斷不可用溫針之法;邪在營分,可用溫針之法。如此處斷,便不致有用溫針之害矣。

六、脈浮宜以汗解,用火灸之,邪無(出路)〔從出〕因火而盛①,病從腰以下必重而痹者,名〔水)〔火〕逆也②。原文116中段①邪無從出:誤治後,表邪不能從汗而出。因火而盛:因誤用灸法,邪熱愈加熾盛。

②火逆:凡誤用火法治療,因而形成變證的,稱為火逆。

鄭論:按脈浮之病,本應汗解,方為合法,醫家不究脈體,而妄以火灸之,大悖經旨。況表陽也,火亦陽也,二陽相合,邪不從外出而從內攻,遂致腰以下必重而痹者,是邪伏於下,阻其太陽寒水流行之氣機故也。名日火逆者,是重在未得汗解,而水滯於下也。

【闡釋】本條係116條中一節,指出浮脈誤灸後的變證。浮脈在表,宜以汗解之,醫以火灸取汗,而不得汗,邪無從出,因火而盛,雖不一定焦骨傷筋,而火阻其邪,陰氣漸竭,下焦乃營血所治,營氣竭而莫運,必重著而為痹。亦即鄭氏所說:“邪不從外出而從內攻,遂致腰以下必重而痹者,是邪伏於下。”則欲治其痹者,宜先治其火矣。

七、脈浮者,〔病在表〕,可發汗,宜麻黃湯。脈浮而數者,可發汗,宜麻黃湯。原文51、52鄭論:按脈浮、脈數,雖雲可發汗,然有用桂枝湯者,有用麻黃湯者。在營在衛,原有區分,不得以浮、數二字,而斷為麻黃湯的證也。學者務于有汗、無汗、畏風、惡寒處追求,便得用方之實據也。

【闡釋】本條在《傷寒論》為51、52條,鄭氏合併為一條。凡表病皆見浮脈,麻黃湯證之主脈為浮緊,並有頭疼發熱,惡寒無汗等證狀,方可用麻黃湯發汗。脈浮而數者,多是風熱在表的象徵,麻黃湯是不適合的,應該與本篇一條二條互參,如證與之相合,方可用麻黃湯發其汗,則諸證自愈。觀原文不曰以麻黃湯為主之,而皆曰宜麻黃湯,則有商量斟酌之意也。

八、傷寒,發汗〔已〕解,半日許複煩,脈浮數者,可更發汗,宜(用)桂枝湯。原文57鄭論:大約此證,既經汗解,而邪尚未盡解,故可更汗之,俾邪解盡無遺,庶無後患。

【闡釋】本條為汗解後,表邪猶未盡,因而複煩,脈浮數者,邪氣仍在表之證,故可更發汗,以祛表邪。但已汗複汗,故不宜麻黃湯之峻發,而宜桂枝湯之緩發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