恶血已留复因怒伤肝

医宗金鉴 · 吴谦 · 第 2353 篇(共 2383 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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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:上编 外治法分类:经义

『灵枢经·邪气脏腑病形篇』曰:有所堕地,恶血在内,有所大怒,气上而不下,积于胁下,则伤肝。

按、方剂:

注:[1]人因堕坠,血已留内,若复因大怒伤肝,其气上而不下,则留内之血,两相凝滞,积于胁下,而肝伤矣。

[2]法当先导怒气,勿积于肝,则肝可以无伤,然后饮以利药,以破恶血,则胁下无留血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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