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洗冤集录 · 四·疑难杂说上

- 书：[洗冤集录](https://aibookbar.cn/classics/book-616)（宋慈 · 宋）
- 来源：公有领域古籍数字化文本（616-洗冤集录.txt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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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四·疑难杂说上

凡验尸，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、拳手殴击，或自缢、或勒杀、或投水、或被人溺杀、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。然有勒杀类乎自缢；溺死类乎投水；斗殴有在限内致命，而实因病患身死；人力、女使因被捶挞，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。理有万端，并为疑难，临时审察，切勿轻易，差之毫厘，失之千里。

凡检验疑难尸首，如刃物所伤通过者，须看内外疮口∶大处为行刃处，小处为通过处。

如尸首烂，须看其原衣服，比伤着去处。

尸或覆卧，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，自喉至脐下者，恐是酒醉撺倒，自压自伤。

如近有登高处或泥，须看身上有无财物、有无损动处，恐因取物失脚自伤之类。

检妇人，无伤损处，须看阴门，恐有自此入刀于腹内。离皮浅，则脐上下微有血沁，深则无。多是单独人、求食妇人。

如男子，须看顶心，恐有平头钉；粪门，恐有硬物自此入。多是同行人，因丈夫年老、妇人年少之类也。

凡尸在身无痕损，唯面色有青黯，或一边似肿，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。或者用手巾、布袋之类绞杀，不见痕，更看(顶)，〔项〕上肉硬即是。切要(者)，〔看〕手足有无击缚痕，舌上恐有嚼破痕，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。若无此类，方看口内有无涎唾?喉间肿与不肿?如有涎及肿，恐患缠喉风死，宜详。

若多有人相斗殴了，各自分散。散后，或有去近江河、池塘边，洗头面上血、或取水吃，却为方相打了，尚困乏；或因醉相打后头旋，落水淹死。落水时尚活，其尸腹肚膨胀，十指甲内有沙泥，两手向前，验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。其尸上有殴击痕损，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，但一一札上验状，只定作落水致命，最捷。缘打伤虽在要害处，尚有辜限，在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，各根据本殴伤法。(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)今既是落水身死，则虽有痕伤，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。曾有验官，为见头上伤损，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，倒在水内；却将打伤处作致命，致招罪人翻异不绝。

更有相打散，乘高扑下卓死，亦然。但验失脚处高下，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，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。

凡验因争斗致死，虽二主分明，而尸上并无痕损，何以定要害致命处?此必是被伤人旧有宿患、气疾，或者未争斗以前，先曾饮酒至醉，至争斗时有所触犯，致气绝而死也。如此者，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，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绵絮之类，罨一饭久，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，其肾子自下，即其验也。然后仔细看要害致命处。

昔有甲乙同行，乙有随身衣物，而甲欲谋取之。甲呼乙行，路至溪河，欲渡。中流，甲执乙就水而死，是无痕也。何以验之?先验其尸瘦劣、大小，十指甲各黑黯色，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，胸前赤色，口唇青斑，腹肚胀。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。当究甲之原情，须有赃证，以观此验，万无失一。

又有年老人，以手捂之，而气亦绝，是无痕而死也。

有一乡民，令外甥并邻人子，将锄头同开山种粟。经再宿不归，及往观焉，乃二人俱死在山。遂闻官。随身衣服并在，牒官验尸。验官到地头，见一尸在小茅舍外，后项骨断，头面各有刃伤痕；一尸在茅舍内，左项下、右脑后各有刃伤痕。在外者，众曰∶先被伤而死。

在内者，众曰∶后自刃而死。官司但以各有伤，别无财物，定两相并杀。一验官独曰∶“不然，若以情度情，作两相并杀而死，可矣；其舍内者，右脑后刃痕可疑，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?手不便也。”不数日间，乃缉得一人，挟仇并杀两人。县案明，遂闻州，正极典。不然，二冤永无归矣。大凡相并杀，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。贵在精专，不可失误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