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洗冤集录 · 三·检覆总说下

- 书：[洗冤集录](https://aibookbar.cn/classics/book-616)（宋慈 · 宋）
- 来源：公有领域古籍数字化文本（616-洗冤集录.txt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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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三·检覆总说下

凡检验，不可信凭行人，须令将酒醋洗净，仔细查看。如烧死，口内有灰。溺死，腹胀，内有水。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，即腹干胀。若被人勒死，项下绳索交过，手指甲或抓损。若自缢，即脑后分八字，索子不交。绳在喉下，舌出；喉上，舌不出，切在详细。自余伤损致命，即无可疑。如有疑虑，即且捉贼。捉贼不获，犹是公过。若被人打杀，却作病死，后如获贼，不免深谴。

凡检验文本，不得作“皮破血出”。大凡皮破即血出，当云“皮微损有血出”。

凡定致命痕，虽小，当微广其分寸。定致命痕内骨折，即声说骨不折，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。(或行凶器杖未到，不可分毫增减，恐他日索到异同)凡伤处多，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。

凡聚众打人，最难定致命痕。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，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，则无害；若是两人，则一人偿命，一人不偿命。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。

凡官守，戒访外事。惟检验一事，若有大段疑难，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，庶几无误。如斗殴限内身死，痕损不明；若有病色，曾使医人、师巫救治之类，即多因病患死。若不访问，则不知也。虽广布耳目，不可任一人，仍在善使之；不然，适足自误。

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，一例收人解送。待他到县通吐后，却勾追。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。

凡初、覆检讫，血属、耆正副、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，切不可混同解官，徒使被扰。但解凶身、干证。若狱司要人，自会追呼。

凡检覆后，体访得行凶事因，不可见之公文者，面白长官，使知曲折，庶易勘鞠。

近年诸路宪司行下，每于初、覆检官内，就差一员兼体究。凡体究者，必须先唤集邻保，反复审问。如归一，则合款供；或见闻参差，则令各供一款。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，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。县狱凭此审勘，宪司凭此详覆。或小有差互，皆受重责。簿、尉既无刑禁，邻里多已惊奔。若凭吏卒开口，即是私意。须是多方体访，务令参会归一。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，便以为信，及备三两纸供状，谓可塞责。况其中不识字者，多出吏人代书；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，及暗受买嘱符合者，不可不察。

随行人吏及合干人，多卖弄四邻，先期纵其走避，只捉远邻或老人、妇人及未成丁人塞责。(或不得已而用之，只可参互审问，终难凭以为实，全在斟酌)又有行凶人，恐要切干证人（真）〔直〕供，有所妨碍，故令藏匿；自以亲密人或地客、佃客出官，合套诬证，不可不知。

顽囚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、押字，公吏有所取受，反教令别撰名色，写作被诬或干连之类，欲乘此走弄出入。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，申之朝省，添入被执人一项。若虚实未定者，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。其确然是实者，须勒令佥押于正行凶字下。不可姑息诡随，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