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洗冤集录 · 一·条令

- 书：[洗冤集录](https://aibookbar.cn/classics/book-616)（宋慈 · 宋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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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一·条令

诸尸应验而不验；(初覆同)或受差过两时不发；(遇夜不计，下条准此)或不亲临视；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；或定而不当，(谓以非理死为病死，因头伤为胁伤之类)各以违制论。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，不在自首觉举之例。其事状难明，定而失当者，杖一百。吏人、行人一等科罪。

诸被差验覆，非系经隔日久，而辄称尸坏不验者，坐以应验不验之罪。(淳 详定)诸验尸，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；请官违法，或受请违法而不言；或牒至应受而不受；或初覆检官吏、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，各杖一百。(若验讫，不当日内申所属者，准此)诸县，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，有官可那而称阙，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，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避免者，各以违制论。

诸行人因验尸受财，根据公人法。

诸检覆之类应差官者，差无亲嫌干碍之人。

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，不得差出，应副检验尸者听差。

诸验尸，州差司理参军，(本院囚别差官，或止有司理一院，准此)县差尉。县尉阙，即以次差簿、丞。(县丞不得出本县界)监当官皆阙者，县令前去。若过十里，或验本县囚，牒最近县。其郭下县皆申州。应覆验者，并于差初验（官）日先次申牒差官，应牒最近县，而百里内无县者，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。(内覆检应止牒本县官，而独员者准此，[并]谓非见出巡捕者。)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，县差手力五人当直。

诸死人未死前，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，(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)并差官验尸。(人力、女使经取口词者，差公人)囚及非理致死者，仍覆验，验覆讫，即为收瘗。(仍差人监视，亲戚收瘗者付之)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，仍报知。

诸尸应覆验者，在州申州；在县，于受牒时，牒尸所最近县。(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)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，止牒本县官。(独员即牒他县)诸请官验尸者，不得越黄河江湖，(江河谓无桥梁，湖谓水涨不可渡者)及牒独员县。(郭下县听牒，牒至即申州，差官前去)诸验尸，应牒近县，而牒远县者，牒至亦受，验毕，申所属。

诸尸应牒邻近县验覆，而合请官在别县，若百里外，或在病假，(不妨本职非)无官可那者，受牒县当日具事因，(在假者，具日时)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，并报元牒官司，仍牒以次县。

诸初、覆检尸格目，提点刑狱司根据式印造。每副初、覆各三纸，以千字文为号，凿定给下州县。遇检验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，付被差官。候检验讫，从实填写，一申州县，一付被害之家，(无即缴回本司)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，径申本司点检。(遇有第三次[以]后检验准此)诸因病死(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)应验尸，而同居缌麻以上亲，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，而愿免者，听。若僧道有法眷，童行有本师，未死前在死所，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，亦免。其僧道虽无法眷，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，准此。

诸命官因病亡，(谓非在禁及部送者)若经责口词；或因卒病，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，或店户及邻居，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，官司审察，听免检验。

诸县令、丞、簿虽应差出，须当留一员在县。(非时俱阙，州郡差官权)诸称违制论者，不以失论。(《刑统·制》曰∶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，徒二年。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)。

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，无禄者二十五匹，绞。若罪至流，及不枉法，赃五十匹，配本城。

诸以毒物自服，或与人服，而诬告人，罪不至死者，配千里。若服毒人已死，而知情诬告人者，并许人捕捉，赏钱五十贯。

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，辄以他故诬人者，根据诬告法，(谓言殴死之类，致官司信凭以经检验者)不以 论，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。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，及人力、女使病死，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，准此。(尊长诬告卑幼， 赎减等，自根据本法)诸（有）诈病及死、伤，受使检验不实者，各根据所欺减一等。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，以故入人罪论。(《刑统·议》曰∶上条诈疾病者，杖一百。检验不实同诈妄，减一等，杖九十)诸尸虽经验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，致官司信凭推鞠，根据诬告法。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，杖八十。被诬人在禁致死者，加三等。若官司妄勘者，根据入人罪法。

《刑统·疏》∶以他物殴人者，杖六十。(见血为伤，非手足者，其余皆为他物，即兵不用刃亦是)《申明刑统》∶以靴鞋踢人伤，从官司验定∶坚硬，即从他物；若不坚硬，即难作他物例。

诸保辜者，手足（殴伤人）限十日，[以]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，以刃及汤火[伤人者]三十日。（折目）折跌肢体及破骨者（三）[五]十日。限内死者，各根据杀人论。诸啮人者，各根据他物法。辜内堕胎者，堕后别保三十日，仍通本殴伤限，不得过五十日。其在限外，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，各根据本殴伤法。(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。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，因风致死之类，仍根据杀人论。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，是为他故，各根据本殴伤法)干道六年，[八月十六日]尚书省（此[批]状州县检验之官，并差文官，如有阙官去处，覆检官方差右选。

本所看详∶检验之官自合根据法差文臣。如边远小县，委的阙文臣处，覆检官权差识字武臣。

今声说照用。

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臣僚奏∶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，法至严矣。而检覆失实，则为觉举，遂以苟免。欲睿旨下刑部看详，颁示遵用。刑寺长贰详议∶检验不当，觉举自有见行条法；今检验不实，则乃为觉举，遂以苟免。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，不许用觉举原免。余并依旧法施行。奉圣旨根据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