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洗冤集录 · 二十六·火死

- 书：[洗冤集录](https://aibookbar.cn/classics/book-616)（宋慈 · 宋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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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二十六·火死

凡生前被火烧死者，其尸口鼻内有烟灰，两手脚皆拳缩。(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挣，口开气脉往来，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)若死后烧者，其人虽手足拳缩，口内即无烟灰。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，手脚亦不拳缩。

若因老病失火烧死，其尸肉色焦黑或卷，两手拳曲，臂曲在胸前，两膝亦曲。口眼开，或咬齿及唇，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。

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，头发焦黄，头面、浑身烧得焦黑，皮肉搐皱，并无 浆HT皮去处，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。

又若被刀杀死，却作火烧死者，勒仵作拾起白骨，扇去地下灰尘，于尸首下净地上，用酽米醋酒泼，若是杀死，即有血入地，鲜红色。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所在，却恐杀死后移尸往他处，即难验尸下血色。

大凡人屋，或瓦或茅盖，若被火烧，其死尸在茅瓦之下。或因与人有仇，乘势推入烧死者，其死尸则在茅瓦之上。兼验头足，亦有向至。

如尸被火化尽，只是灰，无条段骨殖者，勒行人、邻证供状∶缘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，或被人烧毁，即无骸骨存在，委是无凭检验。方与备申。

凡验被火烧死人，先问原申人∶火从何处起?火起时其人在甚处?因甚在彼?被火烧时曾与不曾救应?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?见得端的，方可检验。

或检得头发焦拳，头面连身一概焦黑。宜申说∶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上下有无伤损他故，及定夺年颜形状不得。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无灰烬，委是火烧身死。如火烧深重，实无可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