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洗冤集录 · 二十四·杀伤

- 书：[洗冤集录](https://aibookbar.cn/classics/book-616)（宋慈 · 宋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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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二十四·杀伤

凡被人杀伤死者，其尸口眼开，头髻宽或乱，两手微握，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，皮肉多卷凸。若透膜，肠脏必出。

其被伤人，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，必须争竞，用手来遮截，手上必有伤损。或有来护者，亦必背上有伤着处。若行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刃直致命者，死人手上无伤，其疮必重。若行凶人用刃物斫着脑上、顶门、脑角、后发际，必须斫断头发，如用刀剪者。若头顶骨折，即是尖物刺着，须用手捏着其骨损与不损。

若尖刃斧痕，上阔长，内必狭。大刀痕，浅必狭，深必阔。刀伤处，其痕两头尖小，无起手、收手轻重。枪刺痕，浅则狭，深必透竿，其痕带圆。或只用竹枪、尖竹担斡着要害处，疮口多不齐整，其痕方圆不等。

凡验被快利物伤死者，须看原着衣衫有无破伤处，隐对痕，血点可验。又如刀剔伤，肠肚出者，其被伤处，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。且一刀所伤，如何却有三两痕?盖凡人肠脏盘在左右胁下，是以撩划着三两痕。

凡检刀枪刃斫剔，须开说∶尸在甚处?向当着甚衣服?上有无血迹?伤处长、阔、深分寸，透肉不透肉?或肠肚出， 膜出，作致命处。仍检刃伤衣服穿孔。如被竹枪、尖物剔伤致命，便说∶尖硬物剔伤致死。

凡验杀伤，先看是与不是刀刃等物，及生前死后痕伤。如生前被刃伤，其痕肉阔，花文交出；若肉痕齐截，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。

如生前刃伤，即有血汁，及所伤痕疮口皮肉血多花鲜色，所损透膜即死。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，肉色即干白，更无血花也。(盖人死后血脉不行，是以肉色白也)此条仍责取行人定验，是与不是生前、死后伤痕。

活人被刃杀伤死者，其被刃处皮肉紧缩，有血 四畔。若被支解者，筋骨皮，肉稠粘，受刃处皮肉[紧缩]骨露。

死人被割截，尸首皮肉如旧，血不灌 ，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，其色白。

踪痕下有血，洗检挤捺，肉内无清血出，即非生前被刃。

更有截下头者，活时斩下，筋缩入；死后截下，项长，并不伸缩。

凡检验被杀身死尸首，如是尖刃物，方说被刺要害；若是齐头刃物，即不说刺字。如被伤着肚上、两肋下、或脐下，说长阔分寸后，便说斜深透内，脂膜、肚肠出，有血污，验是要害被伤割处致命身死。若是伤着心前、肋上，只说斜深透内，有血污，验是要害致命身死。如伤着喉下，说深至项，锁骨损，兼周迥所割得有方圆不齐去处，食系、气系并断，有血污，致命身死可说要害处。如伤着头面上或太阳穴、脑角、后发际内，如行凶人刃物大，方说骨损；若脑浆出时有血污，亦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。如斫或刺着沿身不拘那里，若经隔数日后身死，便说将养不较致命身死。

凡验被杀伤人，未到验所，先问原申人∶曾与不曾收捉得行凶人?是何色目人?使是何刃物?曾与不曾收得刃物?如收得，取索看大小，着纸画样；如不曾收得，则问刃物在甚处?亦令原申人画刃物样。画讫，令原申人于样下书押字。更问原申人∶其行凶人与被伤人是与不是亲戚?有无冤雠?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