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洗冤集录 · 二十三·自刑

- 书：[洗冤集录](https://aibookbar.cn/classics/book-616)（宋慈 · 宋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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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二十三·自刑

凡自割喉下死者，其尸口眼合，两手拳握，臂曲而缩，(死人用手把定刃物，似作力势，其手自然拳握)肉色黄，头髻紧。

若用小刀子自割，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；用食刀，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；若用瓷器，分数不大。逐件器刃自割，并下刃一头尖小，但伤着气喉即死。

若将刃物自斡着喉下、心前、腹上、两胁肋、太阳、顶门要害处，但伤着膜，分数虽小即便死；如割斡不深，及不系要害，虽三两处，未得致死。

若用左手，刃必起自右耳后，过喉一、二寸；用右手，必起自左耳后。伤在喉骨上难死，盖喉骨坚也；在喉骨下易死，盖喉骨下虚而易断也。其痕起手重，收手轻。(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，则喉右边下手处深，左边收刃处浅，其中间不如右边。盖下刃太重，渐渐负痛缩手，因而轻浅，及左手须似握物是也。右手亦然)凡自割喉下，只是一出刀痕。若当下体死时，痕深一寸七分，食系、气系并断；如伤一日以下体死，深一寸五分，食系断，气系微破；如伤三、五日以后死者，深一寸三分，食系断。须头髻角子散慢。

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，即是自割之状。(此亦难必)若自用刀剁下手并指节者，其皮头皆齐，必用药物封扎。虽是刃物自伤，必不能当下体死，必是将养不较致死。其痕肉皮头卷向里，如死后伤者，即皮不卷向里，以此为验。

又有人因自用口齿咬下手指者，齿内有风着于痕口，多致身死，少有生者。其咬破处疮口一道，周迥骨折必有脓水淹浸，皮肉损烂，因此将养不较，致命身死。其痕有口齿迹，及有皮血不齐去处。

验自刑人，即先问原申人∶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?自刑时或早或晚?用何刃物?若有人来认识，即问∶身死人年若干?在生之日使左手、使右手?如是奴婢，即先讨契书看，更问∶有无亲戚?及已死人使左手、使右手?并须仔细看验痕迹去处。

更须看验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行，死后即无血行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