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洗冤集录 · 二十二·验他物及手足伤死

- 书：[洗冤集录](https://aibookbar.cn/classics/book-616)（宋慈 · 宋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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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二十二·验他物及手足伤死

律云∶见血为伤。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，即兵不用刃亦是。

伤损条限∶手足十日，他物二十日。

斗讼 ∶诸啮人者，根据他物法。

元符敕申明《刑统》∶以靴鞋踢人伤，从官司验定∶坚硬，即从他物；若不坚硬，即难作他物例。

或额、肘、膝拶，头撞致死，并作他物伤痕。

诸他物是∶铁鞭、尺、斧头、刀背、木杆、棒、马鞭、木柴、砖、石、瓦、粗布鞋、衲底鞋、皮鞋、草鞋之类。

若被打死者，其尸口眼开，发髻乱，衣服不齐整，两手不拳，或有溺污内衣。

若在辜限外死，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，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。

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，须在头面上、胸前、两乳、胁肋傍、脐腹间、大小便二处，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。手足折损亦可死，其痕周匝有血 ，方是生前打损。

诸用他物及头额、拳手、脚足、坚硬之物撞打痕损颜色，其至重者紫黯微肿，次重者紫赤微肿，又其次紫赤色，又其次青色。其出限外痕损者，其色微青。

凡他物打着，其痕即斜长或横长；如拳手打着，即方圆；如脚足踢，比如拳手（寸）〔手〕分寸较大。（凡伤痕大小定作（掌）〔拳〕足他物，当以上件物比定，方可言分寸)凡打着两日身死，分寸稍大，毒瓦斯蓄积向里，可约得一两日后身死；若是打着当下体死，则分寸深重，毒瓦斯紫黑，实时向里，可以当下体死。

诸以身去就物谓之磕。虽着，无破处，其痕方圆；虽破，亦不至深。其被他物及手足伤，皮虽伤而血不出者，其伤痕处有紫赤晕。

凡行凶人若用棒杖等行打，则多先在实处。其被伤人或经一、两时辰，或一、两日，或三、五日，以至七、八日，十余日身死。又有用坚硬他物行打，便致身死者，更看痕迹轻重。若是先驱 被伤人头髻，然后散拳踢打，则多在虚怯要害处，或一拳一脚便致命。若因脚踢着要害处致命，切要仔细验认行凶人脚上有无鞋履，防日后问难。

凡他物伤，若在头脑者，其皮不破，即须骨肉损也。若在其他虚处，即临时看验。若是尸首左边损，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顺故也；若是右边损，即损处在近后，若在右前，即非也；若在后，即又虑凶身自后行他物致打。贵在审之无失。

看其痕大小，量见分寸。又看几处皆可致命，只指一重害处，定作虚怯要害致命身死。

打伤处皮膜相离，以手按之即响，以热醋罨（罨）〔之〕则有痕。

凡被打伤杀死人，须定最是要害处致命身死。若打折脚手，限内或限外死时，要详打伤分寸阔狭，后定是将养不较致命身死。面颜岁数，临时声说。

凡验他物及拳、踢痕，细认斜长、方圆，皮有微损。未洗尸前，用水洒湿，先将葱白捣烂涂，后以醋糟，候一时，除，以水洗，痕即出。

若将榉木皮罨成痕，假作他物痕，其痕内烂损黑色，四围青色，聚成一片而无虚肿，捺不坚硬。

又有假作打死，将青竹篦火烧烙之，却只有焦黑痕，又浅而光平。更不坚硬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