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洗冤集录 · 二十一·溺死

- 书：[洗冤集录](https://aibookbar.cn/classics/book-616)（宋慈 · 宋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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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二十一·溺死

若生前溺水尸首，男仆卧，女仰卧。头面仰，两手、两脚俱向前。口合、眼开闭不定，两手拳握。腹肚胀，拍着响。(落水则手开，眼微开，肚皮微胀。投水则手握，眼合，腹内急胀)两脚底皱白，不胀。头髻紧。头与发际、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泥。口鼻内有水沫，及有些小淡色血污，或有 擦损处，此是生前溺水之验也。(盖其人未死必须争命，气脉往来，搐水入肠，故两手自然拳曲，脚罅缝各有沙泥，口鼻有水沫流出，腹内有水胀也)若检覆迟，即尸首经风日吹晒，遍身上皮起，或生白 。

若身上无痕，面色赤，此是被人倒提水 死。

若尸面色微赤，口鼻内有泥水沫，肚内有水，腹肚微胀，真是淹水身死。

若因病患溺死，则不计水之深浅可以致死，身上别无它故。

若疾病身死，被人抛掉在水内，即口鼻无水沫，肚内无水，不胀，面色微黄，肌肉微瘦若因患倒落泥渠内身死者，其尸口眼开，两手微握，身上衣裳并口、鼻、耳、发际并有青泥污者，须脱下衣裳，用水淋洗，酒喷其尸；被泥水淹浸处即肉色微白，肚皮微胀，指甲有泥。

若被人殴打杀死，推在水内，入深则胀，浅则不甚胀。其尸肉色带黄不白，口眼开、两手散，头发宽慢。肚皮不胀，口、眼、耳、鼻无水沥流出，指爪罅缝并无沙泥，两手不拳缩，两脚底不皱白却虚胀。身上有要害致命伤损处，其痕黑色，尸有微瘦。临时看验，若检得身上有损伤处，录其痕迹，虽是投水，亦合押合干人赴官司推究。

诸自投井、被人推入井、自失脚落井，尸首大同小异。皆头目有被砖石磕擦痕，指甲、毛发有沙泥，腹胀，侧覆卧之则口内水出，别无他故，只作落井身死，即投井、推入在其间矣。所谓落井，小异者∶推入与自落井则手开、眼微开，腰身间或有钱物之类；自投井则眼合、手握，身间无物。

大凡有故入井，须脚直下；若头在下，恐被人赶逼，或它人推送入井。若是失脚，须看失脚处土痕。

自投河、被人推入河，若水稍深阔，则无磕擦沙泥等事；若水浅狭，亦与投井、落井无异。大抵水深三、四尺，皆能淹杀人；验之果无它故，只作落水身死。则自投、推入在其间矣。若身有绳索及微有痕损可疑，则宜检作被人谋害置水身死。不过立限捉贼，切勿恤一捕限，而贻罔测之忧。

诸溺河池，(行运者谓之河，不行运者谓之池)检验之时，先问原申人∶早晚见尸在水内?见时便只在今处?或自漂流而来?若是漂流而来，即问是东西南北?又如何流到此便住?如何申官?如称见其人落水，即问∶当时曾与不曾救应?若曾救应，其人未出水时已死，或救应上岸才死?或即申官，或经几时申官?若在江河、陂潭、池塘间，难以打量四至，只看尸所浮在何处。如未浮，打捞方出，声说在何处打捞见尸。池塘或坎阱有水处可以致命者，须量见浅深丈尺，坎阱则量四至。江河、陂潭尸起浮或见处地岸，并池塘、坎阱系何人所管?地名何处?诸溺井之人，检验之时，亦先问原申人∶如何知得井内有人?初见有人时，其人死未；

既知未死?因何不与救应?其尸未浮，如何知得井内有人?若是屋下之井，即问身死人自从早晚不见?却如何知在井内?凡井内有人，其井内自然先有水沫，以此为验。

量井之四至，系何人地上?其地名甚处?若溺尸在底，则不必量，但约深若干丈尺，方尸出。

尸在井内满胀，则浮出尺余，水浅则不出。若出，看头或脚在上、在下，先量尺寸；不出，亦以丈竿量到尸近边尺寸，亦看头或脚在上、在下。

检溺死之尸，水浸多日，尸首 胀，难以显见致死之因，宜申说∶头发脱落、头目 胀、唇口番张，头面连遍身上下皮血并皆一概青黑、褪皮。验是本人在井或河内，死后水浸，经隔日数，致有此。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有无伤损它故，又定夺年颜、形状不得。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，腹胀。验得前件尸首委是某处水溺身死，其水浸更多日，无凭检验，即不用申说致命因根据。

初春雪寒，经数日方浮，与春、夏、秋、末不侔。

凡溺死之人，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，未落水先已曾被打，在身有伤；今次又的然见得是自落水，或投井身死，于格目内亦须分明具出伤痕，定作被打复溺水身死。

投井死人如不曾与人交争，验尸时面目头额，有利刃痕，又依旧带血似生前痕，此须看井内有破瓷器之属，以致伤着。人初入井时，气尚未绝，其痕依旧带血，若验作生前刃伤，岂不利害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