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伤寒论辩证广注 · 附同身寸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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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附同身寸说

或问针穴分寸。当根据。何法。余答云。相传用同身寸。同身寸者。谓即以其身之寸。同其人之身也。铜人经谓之周身寸。其法如屈指量。则以中指中节。倒边两纹之尖。相去为一寸。如伸指量。则以中指上节下之横纹。量至中节下之中纹。为一寸。此古法也。至于一人之身。在头或独大独尖。面或独长独阔。腰或独细独粗。四肢或不相等。上下三停或不相齐。即可用中指节之寸。周身自有活法。以较量之。故又名为周身寸也。有如师欲刺头上穴。根据明堂诀式。头围该二尺六寸。顶去额长四寸。额下去颐。（颔中为颐。）长一尺。顶去项发际。长七寸五分。项发下至大椎。长三寸五分。

顶去脑角四寸。耳后当完骨。（完骨者。耳后发际高骨也。）广九寸。耳前当耳门。广二寸。两颧之间。广九寸五分。（两颧相去实止七寸。曰九寸五分者。连两颧骨高处。皆量在内）以上分寸。与中指寸相计少有不合。可用活法较量于其间即得真正尺寸。且师更以手摩摸其骨空之处即得真正穴道。所谓头必因于头。腹必因于腹背必因于背。手足必因于手足。

总其长短大小而折衷之。则庶乎其合法矣。

以上伤寒书共一十四卷。此先摘仲景所云热病附以后贤方论。而推展发明者也。其仲景所云。真寒阴证。复作中寒论。上中下三卷杂以后贤方论。合为十七卷务使伤寒中寒判然有别。斯医人自无误治之证云耳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