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叶选医衡 · 论六经无再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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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论六经无再传

伤寒传变，邪热渐入，而六经以次受之，六经传尽，无出而再传之理也。欲知其传之始先别人身六经。足太阳为三阳，最在外；阳明为二阳，在太阳内；少阳为一阳，在阳明内；

此三阳为表也，皆由内以数至外。故一二三之次第如此，伤寒由表入里，邪气渐以深，传六七日厥阴也，此论其常耳。变则不可拘于次第，拘于日数。其传至厥阴，为传经尽，再不复传。成氏曰∶六曰厥阴传经尽，七日当愈，七日不愈者，谓之再传，言再自太阳传至厥阴，谓传经尽，十三日当愈，十三日不愈者，谓之过经。谓再过太阳经，以次而传也谬矣！马仲化曰∶自太阳以至厥阴，犹人由户登堂入室，厥阴复出而传于太阳，奈有少阴太阴少阳阳明以隔之，岂有遽出传于太阳之理？此斥再传之非，诚千古断案，惜乎释七日病衰，犹有未明，使后人于传经不无障蔽耳。然则邪气之入，果无由里而出于表者乎？其在太阳篇曰∶欲自解者，必当先烦，乃有汗而解。何以知之？脉浮故汗出欲解也，此以脉浮知邪气还表，知是向安之地，不待更用汤药。邪自外散者，散则复何传焉？须知里邪不出则已，出则欲愈，非欲传也。或曰∶太阳篇云∶太阳病头痛，七日以上自愈者，以行其经尽故也。若欲作再经者，针足阳明，使经不传则愈，此非一日至六日传三阳三阳经，至七日当愈。不愈者，则太阳之邪再传阳明者欤。曰∶伤寒始于太阳受病，以次而终，于厥阴为传经尽。诸经受病，凡七日自愈者，为行其经尽。太阳病至七日头痛自愈者，以行太阳经尽也。邪气行来始终，则在太阳一经而尽，其七日当愈之数也。太阳篇曰∶发阳者七日愈，以阳数七故也。若七日以上不自愈，欲过太阳一经，当针足阳明经，迎而夺之，使不传阳明则。愈玩其行经之句，不曰传经尽，则仲景之意昭然矣。成氏误以行其经尽。为传（遍）六经，则厥阴之邪，再传太阳，太阳再传阳明，则宜厥阴未传太阳之前，预针太阳矣，何必欲传阳明而后针阳明哉？或曰∶霍乱篇有曰十三日愈，所以然者，经尽故也。此非伤寒传变三阳三阴。后六日再传经尽，十三日当愈者欤。太阳篇有曰∶伤寒十三日不解。

过经谵语者，以有热故也，当以汤下之。此非十二日再传经尽，十三日不愈者，谓之过经者欤，如太阳行其经尽之谓也。由太阳受病于一日至七日，为行太阳经尽之理推之，则诸经皆屈指而期矣。阳明受病于二日至八日自愈者，谓行阳明经尽。少阳受病于三日至九日自愈者，为行少阳经尽，却四五日至三阴上，次第至十二日自愈者，为行厥阴经尽。十三日当大气皆去，精神爽慧之期也，故曰若过十三日不间，尺寸陷者为大危。其曰十三日不解，过经谵语者，正以当解之期，不解乃过于经，而入于里。此为内实，而热结于里也，当以汤下之。此泛言过经，不专指何经者也，何尝有再传经尽谓之过经之旨哉？详考过经之意，或有言过太阳经成里证者，或有专言过太阳经者，或有泛言过太阳经者，可引而证之。阳明篇曰∶汗出谵语者，以有燥屎在胃中，此为风也，过经乃可下之。盖谓燥屎在胃中而谵语者，其风邪在表而汗出，其燥屎在胃中而当下，须过太阳经，无表证而结于里，乃可下之，此言过太阳经而成里病者也，果如成氏十三日再传经尽，谓之过经，则燥屎在胃，乃待十三日乃可下之乎。于此则注曰∶须过太阳经无表证，乃可下之，则无再传经尽。谓之过经者，相矛盾也。太阳篇曰∶太阳过十余日，及二三下之，后四五日，柴胡证仍在者，先与小柴胡汤。盖谓太阳经无太阳表证也，然里证未具者，未如下。及二三下之，后四五日当有少阳柴胡证者，须与小柴胡汤。此则专言过太阳经者也。霍乱篇曰∶下痢后，当便鞭能食者愈。今反不能食，服则复过一经，过一经能食，过一日当愈，不愈则不属阳明也。此承上文言下痢霍乱后亡津液而便硬。硬而能食者愈。属阳明胃气和也。今反不能食。传入后一经中，颇能食，是复过一经能食矣，此暴热使之能食。非阳明胃气和也。此泛言过经者也。何尝有再传经尽谓之过经之旨哉？况邪传六经，岂有三度之理。朱氏释仲景书。阐明奥旨。惠及后世多矣。犹于传经少达，乃至穿凿之甚。蕴要祖成氏之注。其过经不解例注曰∶经言伤寒十三日不解谓之过经，仲景焉有此话？是以成注为经矣。其六经传变论又曰∶过经不解，乃为坏病。夫仲景所谓坏病者，言为逆犯所坏也。蕴要之说，讹上之讹也。陶尚文曰∶伤寒汗不愈而过经，其证尚在而不除者，亦温病也。更不可晓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