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金针秘传 · （二）骨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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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（二）骨度

（下文皆《骨度》篇古数，然骨之大者则大，过小者则不及，此亦言其则耳）

\x头部\x头之大骨围二尺六寸。发所覆者，颅至项一尺二寸。（颅额颅覆者，言前发际至后项发际也。）

发以下至颐长─尺。（颔中为颐，颔，腮也。）两颧相去七寸。角以下至柱骨，长一尺。（耳上侧旁曰角。

肩膺上际颈根曰柱骨。）耳前当耳门者，广一尺三寸。耳后当完骨者，广九寸。（完骨，耳后发际高骨也。）

项发以下至背骨长三寸半。（自后发际以至大椎项骨三节处也。）头部折法。以前发际至后发际折为一尺二寸。如发际不明。则取眉心直上后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。此为直寸。横寸法，以眼内角至外角比为一寸。

头部横直寸法。并根据此。

督脉神庭至太阳曲差，曲差至少阳本神，本神至阳明头维，各开一寸半。自神庭至头维，共开四寸半。

\x胸腹部\x结喉以下至缺盆中，长四寸。（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，即天突穴处。）

缺盆以下至 之中，长九寸。 中至天枢，长八寸。（天枢，足阳明穴名，在脐旁，此指平脐而言。）

天枢以下至横骨，长六寸半。横骨横长六寸半。（毛际下骨曰横骨。按∶此古数，以今用上下穴参较多有未合，宜从后胸腹折法为当。）胸围四尺五寸，腰围四尺二寸，两乳之间，广九寸半。（当折八寸为当。）

两髀之间，广六寸半。（此当两股之中，横骨两头之处，俗名髀缝。）胸腹折法∶直寸，以中行为三。自缺盆中天突穴起，至岐骨际上中庭穴止，折作八寸四分。自 上岐骨际下至脐心，折作八寸。脐心下至毛际曲骨穴，折作五寸。横寸，以两乳相去折作八寸。胸腹横直寸法。并根据此。

\x背部\x膂骨以下至尾 二十一节，长三尺。（膂骨，脊骨也。脊骨外小而内巨，人之所以能负任者，以是骨之巨也。脊骨二十四节，今云二十一节者，除项骨三节不在内。尾 骨，男子者尖，女子者平。）背部折法∶自大椎至尾 ，通折三尺。上七节，各长一寸四分一厘，共九寸八分七厘；中七节，各一寸六分一厘，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，第十四节与脐平；下七节，各一寸二分六厘，共八寸八分二厘。总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。不足四厘者，有零未尽也。直寸根据此，横寸用中指同身寸法、脊骨内阔一寸，凡云第二行夹脊一寸半，三行夹脊三寸者，皆除脊一寸外，净以寸半、三寸论。故在二行，当为二寸。在三行，当为三寸半。

\x侧部\x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见者，长四寸。（柱骨，颈项根骨也。）腋以下至季胁，长一尺二寸。（季胁，小肋也。）

季胁以下至髀枢，长六寸。（大腿曰股。股上曰髀。捷骨之下，大股之上，两骨合缝之所，曰髀枢，当足少阳之环跳穴处也。髀枢下至膝中，长一尺九寸。）

\x四肢部\x肩至肘长一尺七寸。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。（臂之中节曰肘。）腕至中指本节长四寸。（臂掌之交曰腕。

）本节至其末，长四寸半。（指之后节曰本节。）横骨上廉下至内辅之上廉，长一尺八寸。（骨际曰廉。膝旁之骨突出者，曰辅骨。内曰内辅，外曰外辅。）内辅之上廉以下至下廉，长三寸半。（上廉、下廉可摸而得。）

内辅下廉下至内踝，长一尺三寸。踝骨（义见前。）内踝以下至地，长三寸。膝以下至外踝，长一尺六寸。外踝以下至京骨，长三寸。京骨以下至地，长一寸。膝 以下至跗属，长一尺二寸。（ ，腿弯也。跗，足面也。膝在前， 在后。跗属者，凡两踝前后，胫掌所交之处，皆为跗之属也。）跗属以下至地，长三寸。足长一尺二寸，广四寸半。手足折量并用后中指同身寸法。

\x同身寸法说\x同身寸者，谓同于人身之尺寸也。人之长短肥瘦，各自不同，而穴之横直，尺寸亦不能一。如今以中指同身寸法一概混用，则人瘦而指长，人肥而指短。岂不谬误？故必因其形而取之，方得其当。如标幽赋曰∶取五穴用一穴而必端，取三经用一经而可正。盖谓并邻经而正一经，联邻穴而正一穴。譬之切字之法，上用一音，下用一韵，而夹其声于中，则其经穴之情，自无所遁矣。故头必因于头，腹必因于腹，背必因于背，手足必因于手足，总其长短大小而折中之，庶得谓之同身寸法。法附前各条之下，而后之所谓中指同身寸法者，虽不可混用。而亦有当用之处，并列于后。

\x中指同身寸法\x以男左女右手大指中指，圆曲交接如环，取中指小节横纹两头尽处，比为一寸。凡手足尺寸及背部横寸，无折法之处，乃用此法，其他不必混用。

\x古今尺寸不同说\x《骨度》篇曰∶人长七尺五寸者，其骨节之大小长短各几何？伯高曰∶头之大骨围二尺六寸。盖古之尺小，大约古之一尺，得今之八寸。其言七尺五寸者，得今之六尺，其言二尺六寸者，得今之二尺零八分也，其余仿此。然骨大者，必有太过；骨小者，必有不及。凡用折法者，但随人之大小而为盈缩，庶尽其善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