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中醫經典古籍電子叢書系列 · 過經不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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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過經不解

四法，附三陰經後（據舒本校補）

一、太陽病，過經十餘日②，反二三下之，後四五日，柴胡證仍在者，先與小柴胡。嘔不止，心下急③，鬱鬱微煩者④，為未解也，與大柴胡湯下之則愈。原文103②過經：此處含有病傳他經之意。

③心下急：胃院部有窘迫的感覺。

④鬱鬱：言煩悶之狀。

鄭論：按太陽過經不解，延至十餘日，反二三下之，此際邪仍在太陽，方可雲過經不解。若是柴胡證，十餘日後，邪仍在少陽，方可言過經不解。此說一嘔不止，心下急，鬱鬱微煩病情，乃係太陰中宮不宣，陰邪上逆之象，若只據一嘔，而即雲柴胡證仍在，殊屬不當。

總要寒熱往來，口苦、耳聾、喜嘔全在，用小柴胡湯，乃為恰切，不得草草了事。

【闡釋】過經不解計四條，他書俱載在太陽中篇，舒馳遠將此四條，附在三陰經後，鄭氏從之。太陽病，過經十餘日而不解，或為桂枝湯證，或為麻黃湯證，皆無可下之理，此際邪仍在太陽，故可雲過經不解。鄭氏辨過經不解與其他注家隨文釋義不同，是有見地的。至論“嘔不止，心下急，鬱鬱微煩病情，乃係太陰中宮不宣，陰邪上逆”之征，則大柴胡湯不可用，法當溫中降逆散邪，理中湯加砂仁半夏治之。

大柴胡湯方（校補）

柴胡半斤黃芩三兩芍藥三兩半夏半升（洗）生薑五兩（切）大棗十二枚（擘）枳實四兩（炙）上七味，以水一鬥二升，煮取六升，去渣再煎，溫服一升，日三服。一方加大黃二兩①，若不加，恐不為大柴胡湯。

①大黃：晉·葛洪《肘後方》載大柴胡湯都有大黃二兩，當從之。

【方解及其應用範圍】本方有柴胡、半夏、生薑之辛以解表，黃芩、芍藥、枳實、大黃之苦以滌除裏熱，是兩解表裏之劑。若無大黃，原文何雲與大柴胡湯下之愈。

二、太陽病，過經十餘日，心下溫溫欲吐②，而胸中痛，大便反溏，腹微滿，（而）鬱鬱微煩，先此時，自極吐下者③，與調胃承氣湯。若不爾者，不可與，但欲嘔，胸，中痛，（而）微溏者，此非柴胡〔湯〕證，以嘔，故知極吐下也。原文123②溫溫：同慍慍，言煩憒之狀。

③極吐下：大吐下的意思。

鄭論：按太陽過經十餘日，所現病情，皆正氣不足之候，何也？心下溫溫欲吐者，中宮不宣，而陰邪滯也；大便溏而微滿者，中宮有寒濕彌漫之象也；鬱鬱微煩，正氣不暢達也。此皆由吐、下失宜，方有此候。

【闡釋】諸家注解此條，紛紛聚訟，其實難從。唯鄭氏能獨抒己見雲：“太陽過經十餘日，所現病情，皆正氣不足之候”。此皆由吐、下失宜，既非柴胡證，亦非調胃承氣湯所能治。所現諸證，無非內臟虛寒，或為吐下所傷，或為中氣素弱，或為寒濕彌漫，法宜溫中散寒祛濕，理中湯加砂仁、半夏、茯苓治之。

三、傷寒十三日〔不解〕，胸脅滿而嘔，日晡所發潮熱，已而微利，此本柴胡證，下之（而）〔以〕不得利；今反利者，知醫以丸藥下之，〔此〕非其治也。潮熱者實也，先宜服小柴胡〔湯〕以解外，後以柴胡（湯）加芒硝〔湯〕主之。原文104鄭論：按胸脅，乃肝膽地界，今見病而嘔，邪氣拂鬱也。日晡發熱而微利，本有熱也，此乃柴胡的候，下之本非其治。學者總宜相機施治為是。至原文所主之方，亦不可固執。

【闡釋】胸脅滿而嘔，日晡發潮熱等證，是少陽兼陽明內實之證，故鄭氏曰：“下之本非其治。”上證既兼裏實，大便應見秘結，今反下利，此是誤用丸藥所致，雖有微利而病不解，柴胡證仍在；潮熱為裏實。故先用小柴胡湯以解外；再用柴胡加芒硝湯兼治裏實。鄭氏又曰：“原文所主之方，亦不可固執”，示人以活法圓通之妙。

柴胡加芒硝湯方（校補）

柴胡二兩十六銖黃芩一兩人參一兩甘草一兩（炙）生薑一兩（切）半夏二十銖本雲二十銖五枚（洗）大棗四枚（擘）芒硝二兩上八味，以水四升，煮取二升，去渣，內芒硝，更煮微沸，分溫再服。不解，更作。

【方解及其應用範圍】此為少陽，陽明兼治的方劑，和解清裏之方也，治小柴胡湯證兼胃有實熱者。

雖有微利，燥結仍留。加芒硝者，泄熱軟堅，胃實可除，潮熱微利自止。亦即本方證之少陽證及陽明證均較大柴胡湯證為輕者適用之。可以推廣用於小柴胡湯證，而腹有堅塊苦滿難解者；或小柴胡湯證，發潮熱，大便不通者。此用鹹寒之芒硝以潤燥軟堅之效也。

四、傷寒十三日（不解），過經譫語言①，以有熱也，當以湯下之。若小便利者，大便當鞕，而反下利，脈調和者，知醫以丸藥下之，非其治也。若自下利者，〔脈〕當微厥；今反和者，此（謂）〔為〕內實也，調胃承氣湯主之。原文105①過經：此處是病已離開太陽經的意思。

鄭論：按譫語而稱內熱，下之理也；大小便利者，裏氣通也；脈調和者，氣機順也。此以為醫以丸藥下之，非其治，殊非正論。又若自下利，當微厥者，正虛之征也；而反和者，正未大虛也。原文何得此為內實，當下之，非正論，決非仲師所語也。

【闡釋】歷代注家對本條大多只是隨文順釋，殊覺含糊。鄭氏對原文提出疑問，不同於歷代注解者。原文第一段“傷寒十三日”至“知醫以丸藥下之，非其治也”；第二段“若自下利”至“此為內實，當下之”。鄭氏均斥為非正論。最後歸結為“決非仲師所語也”。鄭論按過經不解一語，似非確論，如太陽病有十餘日，仍在太陽者；陽明病有下而再下，十餘日仍未解。總之不必專拘時日，務以認證為妥，辨明虛實為要。

【闡釋】本節鄭論，係概括前四節而言。雖曰過經，究竟仍在六經之內，辨其證在何經，即用何經之法以治之，無所往而不得之矣，又何必用此過經不解之法哉？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