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中醫經典古籍電子叢書系列 · 鄭論：按此證，前已申明，茲不復敘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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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鄭論：按此證，前已申明，茲不復敘③

五、服柴胡湯已，渴者屬陽陰，以法治之。原文97後段鄭論：接此條，本有少陽證，故服柴胡湯已而口渴者，胃有熱而傷及津液也，仍以陽明口渴法治之。餘細思口渴一證，有胃熱太甚，口臭氣粗，身熱汗出，渴飲冷者，仲師以人參白虎湯治之。有陽衰不能薰騰津液於上而亦口渴，但飲滾飲冷不同，仲師以回陽治之，如此用藥，方不誤人。

【闡釋】本條明言“渴者屬陽明也，以法治之”。鄭氏主以人參白虎湯治之，于理於法皆合。至有陽衰不能薰騰津液於上，而亦口渴，其非陽明證明甚，當屬少陰證之口渴，自當以回陽法治之。

附：太陰轉陽明一證（據舒本校補）

六、傷寒脈浮而緩，手足自溫者，是為係在太陰。太陰者，身當發黃。若小便自利者，不能發黃，至七八日，大便鞭者，為陽明〔病〕也。原文187鄭論：按緩脈，乃太陰之本象，此以為當發黃，吾甚不解。夫緩為胃氣，不主於病，取其兼見，方可論病。又曰：小便利者不發黃，全未見有胃家遏鬱病情，而獨曰小便利者不發黃，皆非正論。即謂太陰轉屬陽明，其脈必不得以緩論，即見大便鞭，當下之證，定有一翻先數日脈緩，後忽見實、大、洪、數之脈，乃為合法。

【闡釋】自此以下三節，皆言陽明假實之證，亦即邪從三陰傳入陽明之證也。太陰病濕盛陽微，不能溫運，若寒濕瘀滯，身當發黃；如小便通利，濕從下泄，便不能發黃。但小便自利過多，則腸中水分漸幹，積至七八日而大便鞭者，則太陰轉成陽明證矣。如此解釋，則鄭氏之疑可以不疑矣。

附：少陰轉陽明一證（據舒本校補）

七、少陰病，六七日，腹脹（滿）〔不大便〕者急下之，宜大承氣湯。原文322鄭論：按此病必是少陰協火而動之候，前數日所現定是滿盤少陰證形，迨延至六七日，積陰生內熱，邪遂從熱化矣。熱甚以致腹脹不大便，則邪已轉入陽明，若不急下之，則真陰有立亡之勢，故下之宜急也。

【闡釋】鄭氏曰：“積陰生內熱，邪遂從熱化矣。熱甚以致腹脹，不大便，則邪已轉入陽明”。腹脹不大便者，必兼見舌苔乾燥，惡熱飲冷，方為實證。實則此乃少陰化熱太過，火傷中土之證也。急下以救中土，土壞則生機立竭矣。非用大承氣急下，安能救其危哉!附：厥陰轉陽明一證（據舒本校補）

八、下利譫語者，有（躁）〔燥〕屎〔也〕，宜小承氣湯。原文374鄭論：按譫語多緣內有（躁）〔燥〕屎，茲何又稱下利譫語？若下利而譫語，必非實證，必非下證。然譫語亦有似是而非處，學者務當細求，苟下利而譫語，其人有神，脈大而實，口渴、舌幹、飲冷，此為協熱而下利，皆在可下之例；若其人下利譫語，身重無神，舌潤不渴，脈微，又當溫腎扶陽，不得以譫語而盡為熱證，亦不得盡為可下之證也。

又按此條，大約為裏虛夾（躁）〔燥〕，而有（躁）〔燥〕屎結於中者言之也。余意當于溫補劑中，加大黃逐之，庶為妥切。

【闡釋】下利而譫語，有陽虛、陰虛之別，陽證者為協熱而下利，治以小承氣湯。若陰證下利譫語，無神不渴，脈微，法當溫腎扶陽，治以附子理中湯加補腎藥味。故鄭氏曰：“不得以譫語而盡為熱證，亦不得盡為可下之證也”，自當辨證施治，方為恰當。又按此條，大約為裏虛夾燥，鄭氏于溫補劑中，加大黃逐之，法可遵從。
